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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5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在进与日照鹏爱宫植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在进,日照鹏爱宫植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5215号原告:何在进,男。被告:日照鹏爱宫植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杰。原告何在进与被告日照鹏爱宫植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何在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在进以无法查找到被告的确切地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何在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体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