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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廖新华、林庆清等与朱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新华,林庆清,朱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廖新华,,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林庆清,女,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朱海超,男,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廖新华、林庆清与被执行人朱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海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新华、林庆清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23945.93元及案件受理费2671,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62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朱海超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海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海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新华、林庆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朱海超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海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新华、林庆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代理审判员  廖培华代理审判员  杨子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小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