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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偿还能力,申请人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3)运盐民终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