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厦门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京口区星空错觉艺术馆、苏州轻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京口区星空错觉艺术馆,苏州轻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499号原告厦门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庄小晶。委托代理人汪志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口区星空错觉艺术馆,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中山。经营者胡群。被告苏州轻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法定代表人汪培。被告苏州创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孟晗。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口区星空错觉艺术馆、苏州轻食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厦门瞳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