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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晋城市百业千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翠平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百业千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翠平,靳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百业千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翠平,女,汉族,1977年7月24日生,山西省沁水县人。被执行人靳云刚,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生,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百业千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翠平、靳云刚典当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