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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雪瑞与史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瑞,史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瑞,男,200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理人柏贵艳,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史守华,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瑞与被执行人史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雪瑞于2016年10月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史守华给付医疗费11595.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20.00元、护理费7742.52元、病历复印费6.00元、交通费162.00元、二次手术费4000.00元、鉴定费960.00元、补课费2880.00元,共计31665.81元;案件受理费591.00元,共计32256.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史守华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圣智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宿茂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