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双军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双军,男,1965年6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1996年2月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06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转逮捕。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双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双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张双军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车站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3万元、卡号为62×××12的信用卡。被告人张双军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透支,产生欠款逾期后,发卡行于2015年10月12日、13日两次对其进行当面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截至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张双军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29082.36元。到案后,被告人张双军近亲属代其归还银行全部欠款,取得了发卡行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张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催收通知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发破案报告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双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到案后,被告人亲属代其归还银行全部欠款,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双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丽审 判 员 荀 雯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