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靖晗与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晗,张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6627号原告张靖晗,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文杰,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张靖晗与被告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宽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靖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张文杰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还款50万元,下欠50万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张文杰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张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因被告张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庭审证据质证的权利。根据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当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2月11日,被告张文杰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但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支付借款100万元,被告张文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张文杰于2015年11月6日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下欠5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被告双方形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有义务依约定按期全额归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文杰偿还下欠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v视为不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杰还原告张靖晗借款本金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7670元,由被告张文杰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中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