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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李勇与重庆天豪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重庆天豪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905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重庆天豪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64339-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冉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令静,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重庆天豪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李勇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我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在中行大足支行、重庆农商行大足支行的账户,查封被执行人两台轿车,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所在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重庆天豪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审 判 长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郭 琛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