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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与傅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傅戊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537号原告: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04号。法定代表人:谢东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帆,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戊香,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戊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星星河乐器音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