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解庆华、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解庆华,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212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燕,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浩,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感市。被告:解庆华,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作新,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付宝公司)与被告解庆华、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海燕、岳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庆华、盛鑫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解庆华支付欠款74000元、违约金7400元;2.被告盛鑫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解庆华每日按欠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个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要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2015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解庆华签订编号为垫000021244/鄂武汉市20300010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解庆华成为垫付宝网的注册会员,在与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解庆华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其他会员,被告解庆华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被告盛鑫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解庆华在垫付宝网的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解庆华未按期偿还借款。至起诉之日,仍欠款74000元、违约金7400元。被告解庆华、盛鑫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垫富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LS6、LS7、承诺函LS4、垫付宝网站截图。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解庆华(乙方)签订编号为垫000021244/鄂武汉市20300010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及授权书,约定乙方在垫付宝网站(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甲方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甲方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该账户是识别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定期归还垫付款。合约同时约定:甲方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取���会员资格及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偿还垫付的消费款项、支付服务费;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须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在未还清之前,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滞纳金)。同日,被告盛鑫源公司出具承诺函五份,每份承诺函均承诺为被告解庆华在领用合约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最高额度为30000元,并承诺在债务偿还完毕之前,不为皖E×××××、皖E×××××、皖E×××××、皖E×××××、皖E×××××号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未约定保证期间。后被告解庆华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垫付宝卡号为80×××26。被告解庆华于2015年12月14日分别在同为垫付宝会员的周冬明、芮泉处交易59183.68元、14816.33元。原告按约进行款项垫付。账单日为2016年1月8日,还款日为2016年1月16日。届期,被告解庆华没有归还,尚欠本金7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解庆华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是通过垫付宝网网络平台将汽车车主与提供汽车加油、修理、保养服务的汽车关联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汽车服务的一种新型合同。原告为车主会员提供资金垫付支持后,车主按约在期限内偿还垫付款,在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时,还需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案涉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被告解庆华尚欠本金74000元,应按约归还。本案领用合约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一并主张,同时要求被告解庆华按欠款额74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按每日1‰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但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盛鑫源公司为被告解庆华领用合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又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自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盛鑫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盛鑫源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74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由被告解庆华、马鞍山市盛鑫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