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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沈彦林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运松,沈彦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终621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运松,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会涛,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沈彦林,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彦林、肖运松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辽029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沈彦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肖运松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肖运松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运松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运松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运松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刑初3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何  晶  晶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丽倩(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