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某放弃被执行人王某甲支付王某乙抚养费的请求,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