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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宋达夫诉吉林市海洲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达夫,吉林市海洲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891号原告:宋达夫,男,194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海洲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创业园E-3001室。法定代表人:伊郁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达夫诉被告吉林市海洲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达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达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达夫负担。审 判 长  刘 琦人民陪审员  吴志奇人民陪审员  周梁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