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蹇志兴与权平宗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志兴,权平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蹇志兴,男,生于1958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权平宗,男,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苍溪县,经常居住地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蹇志兴与被执行人权平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属于被执行人权平宗所有的房产一处,但被执行人权平宗涉案较多,该财产暂不宜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