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被执行人王超,男。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用500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超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超向法院交纳了12000元。同时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王超家中三口人,全家仅靠种地、打工维持基本生活,再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生活困难。被执行人王超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健,申请执行人王健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王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立案申请执行。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8执2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判员任秀丽审判员 刘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