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三门峡鼎原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继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鼎原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02民初3899号原告:三门峡鼎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黄河路南八街坊建业新天地2号楼7-13号。法定代表人:辛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雪峰,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林,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继华,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三门峡鼎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继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三门峡鼎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鼎原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鼎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三门峡鼎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