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18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杨兴才、深圳市西湖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杨兴才,深圳市西湖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8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主要负责人:郭振雄,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博,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才,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西湖大厦4-5楼。法定代表人:巫建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兴才、深圳市西湖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交诉讼费,且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刘 燕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