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于某甲、于某乙与于某丙、于某丁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于某己,于某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480号原告于某甲。原告于某乙。被告于某丙。被告于某丁。被告于某戊。被告于某己。被告于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于某乙诉被告于某丙、于某丁、于某戊、于某己、于某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于某乙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甲、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于某甲、于某��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