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廖娜、许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娜,许成,唐苗,吴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廖娜,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7日,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许成,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9日,初中文化,个体户,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唐苗,女,汉族,生于1989年2月25日,大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公司职员,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吴孝明,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0日,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廖娜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许成、唐苗、吴孝明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