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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孝申请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等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土默特左旗农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121行初6号原告张孝,男,1943年生,汉族,现住土默特左旗。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住所地土默特左旗。法定代表人吴昊,该中心主任。被告土默特左旗农业局,住所地土默特左旗。法定代表人,刘刚忠,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张孝申请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土默特左旗农业局信息公开一案开庭审理前,原告张孝以被告土默特左旗大岱区域服务中心已向其公开信息为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张孝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永厚审 判 员  张俊科人民陪审员  弓忠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