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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1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程锦云与徐加财、刘景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锦云,徐加财,刘景波,徐银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1283号之一原告:程锦云。被告:徐加财。被告:刘景波。被告:徐银芳。原告程锦云诉被告徐加财、刘景波、徐银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程锦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锦云与被告徐加财、徐银芳、刘景波已庭外调解,原告程锦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锦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程锦云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东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