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丁太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丁太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492号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绿都商城6楼。法定代表人:郎道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丁太义,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丁太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辉胜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人民陪审员 刘槐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