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1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姜利湘、谭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姜利湘,谭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1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法定代表人郑作群。被执行人姜利湘,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谭海梅,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姜利湘、谭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姜利湘、谭海梅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还借款本金14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3310元。因债务人姜利湘、谭海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利湘、谭海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粤X×××××号汽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10日11日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现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另本院另案[案号(2015)佛顺法执字第1973号]评估被执行人姜利湘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46座(华夏新城)A2-605、606号房产,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两次公开拍卖,终因无人应价而流拍,尔后,申请执行人李典为以第二次流拍价1380000元申请以物抵债。得执行款1380000元,本院依法分配,本案受偿1348139元。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1348139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51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查封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12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祉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