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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6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朝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王朝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675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写字楼西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雅健,男,汉族,1986年4月7日出生,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朝兵,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朝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雅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朝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4408.17元(注:实际金额以偿还日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拖欠物业服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8月18日为3777.4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所购买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德碧桂园翠茵居八街20号的商品房于2006年10月已办妥物业移交手续。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该房屋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2元及花园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每月按时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第二页第三章五条一款一节)。约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公历15日前履行交付的义务(第三章第六条第三页)。如被告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物业服务费0.5%的违约金(第四页第七章第十九条)。被告于2015年12月收楼入住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7月止,共拖欠物业服务费4408.17元,按所拖欠物业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五暂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的违约金为3777.46元。以上费用暂合计为8185.63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7月3日和原告签订《顺德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约定了物业服务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并于2015年7月3日签名确认入住登记表。由于被告没有抗辩,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费按照协议约定是每月339.09元,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共应缴纳物业服务费4408.17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协议约定自每月15日逾期付款后按每日千分之五计付,因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综合考虑,违约金的标准应参照现时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朝兵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物业服务费4408.17元,并以每月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别自每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朝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