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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2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华仂、洪梅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冯华仂,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22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浮梁县城民福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1456030-8。法定代表人郑坤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冯华仂,住浮梁县。被执行人洪梅,住浮梁县。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冯华仂、洪梅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浮计生征决[2016]第0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冯华仂和洪梅于2014年9月25日生育第三个孩子,属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孩子后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浮计生征决[2016]第0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冯华仂、洪梅征收社会抚养费27321元。该征收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浮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浮计生征决[2016]第0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浮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浮计生征决[2016]第05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淑仪审判员  占阳生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嵩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