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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9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孝昌与甘惠民、蔡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昌,甘惠民,蔡筱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787号原告黄孝昌,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甘惠民,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蔡筱蕾,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昌与被告甘惠民、蔡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孝昌负担。审  判  员  孟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林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