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孝昌与甘惠民、蔡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孝昌,甘惠民,蔡筱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9787号原告黄孝昌,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甘惠民,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蔡筱蕾,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孝昌与被告甘惠民、蔡筱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孝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孝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孝昌负担。审 判 员 孟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林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