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5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与黄杰、黄振发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杰,黄振发,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邢月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杰,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发,男,1944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法定代表人:车建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果,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邢月蓉,女,194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上诉人黄杰、黄振发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邢月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杰、黄振发分别在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编号NO:159603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编号NO:1596034)后,未按照上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要求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杰、黄振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小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