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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易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善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刑初6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善东,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同心苑B区*栋4-1(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牌坊坝村杨家纸厂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被释放并监视居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6)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善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善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易善东在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坡牛堂口火锅店饮酒后,驾驶渝C09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棠城公园路段时,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易善东送至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易善东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被告人易善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善东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证人彭志见的证言,被告人易善东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善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善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善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庆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