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美色格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美色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刑更231号罪犯吉美色格,男,1987年2月1日生,藏族,小学文化,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现在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昌中刑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美色格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该罪犯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止,于2012年5月28日交付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曾减刑1年。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刑1年。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积极靠拢政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听从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吉美色格在服刑期间,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服法,听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认真遵守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严格约束行为,能够端正改造态度,在劳动中积极主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任务,爱护生产工具,节约生产材料。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成绩优秀,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获得百分考核511分,表扬1次;从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获得计分考核累计376.43分,表扬7次,记功2次;新旧折抵分86分;合计:总分462.43分,表扬8次,记功2次;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减刑建议、西藏波密监狱计分考核台帐、服刑人员百分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佐证,罪犯吉美色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吉美色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措姆审 判 员 金华代理审判员 付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琼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