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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祝明轩与肖克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明轩,肖克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祝明轩,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和,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克云,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一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云路新桂中路**号云海轩*层**号商铺。负责人:欧阳照,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2楼BCD区、第三楼D区、第*楼。负责人:廖宁,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祝明轩因与被申请人肖克云、一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交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祝明轩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肖克云的伤残等级有误,依法应予重新鉴定,本案应当重新核定肖克云的经济损失及祝明轩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据此,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肖克云的伤残等级的认定问题,肖克云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七级和一个八级,肖克云提供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的相关发票予以证明。该鉴定形式、鉴定过程、内容与结论均符合法律规定,故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判决据此作出认定肖克云的身体受伤致一个七级和一个八级的伤残等级,并作出相应的损失认定,并无不当。祝明轩主张二审判决认定肖克云的伤残等级有误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明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 适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冬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