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3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玉堂与焦海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堂,焦海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91号之一原告王玉堂,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焦海兵,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春学,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了原告王玉堂与被告焦海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