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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35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玉堂与焦海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堂,焦海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3591号之一原告王玉堂,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焦海兵,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春学,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受理了原告王玉堂与被告焦海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