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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柏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柏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91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131号。法定代表人曹扬,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柏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柏某、王某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朱明华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