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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晓霞与赵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霞,赵智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4956号原告:赵晓霞,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赵智全,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赵晓霞诉被告赵智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智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赵智全支付原告水泥款7600元整。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4日赵智全欠水泥款7600元整,至今未还,而且把原告的电话拉至黑名单,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赵智全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五、六月份,赵智全在平顶山施工建房,先后向赵晓霞购买了价值9000多元的水泥,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有7600元货款未付,赵智全于2016年7月4日向赵晓霞出具欠条,后经赵晓霞多次催要,赵智全未予支付,双方遂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智全欠付赵晓霞水泥款7600元未付,有赵智全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赵智全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赵晓霞要求赵智全支付货款7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智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晓霞货款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智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乔东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