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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未玲与唐健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未玲,唐健口腔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张未玲。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健口腔诊所。法定代表人缪显富。委托代理人张会图,该诊所医生。委托代理人杨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张未玲、唐健口腔诊所均认可:张未玲于2015年2月到唐健口腔诊所治疗牙齿,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未玲以“唐健口腔诊所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给张未玲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唐健口腔诊所退还医疗费用11520元,赔偿需重新治疗费用300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可能的鉴定费用。二、其他情况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9时30分第一次开庭,张未玲于庭审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10时30分第二次开庭。庭审中,张未玲、唐健口腔诊所择定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唐健口腔诊所对张未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此后本院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唐健口腔诊所对张未玲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6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回复函》一份,载明“因该案案情复杂,无客观证据证明双方所述事情,我所无法进行区分,故不予受理。”2016年4月21日本院与双方进行谈话,向双方出示2016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回复函》原件,并要求双方另行择定鉴定机构。双方此后另行择定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为本案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2016年7月20日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出具《关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委托张未玲医案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复函》一份,载明“因各级法院委托我办组织鉴定的案例数量较多,目前已积压大量待办医疗损害鉴定案例,故我办暂不受理相关医案医疗损害鉴定。”后,2016年8月15日本院与双方进行谈话,向双方出示2016年7月20日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委托张未玲医案医疗损害鉴定事项的复函》原件,并请双方另行择定鉴定机构。双方择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为本案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本院并在谈话中告知双方“本案中证实唐健口腔诊所对张未玲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张未玲,张未玲在本案中可以一共进行三次鉴定机构选择,若三次选择的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均不予受理或不能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本院亦不再委托进行鉴定,将依照现有证据进行判决。张未玲第一次选择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本案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不予受理。第二次选择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为本案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对本案不予受理。现在的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是第三次选择的鉴定机构。若本次选择的鉴定机构对鉴定申请仍不予受理或不能做出明确的鉴定结论,本院亦不再委托进行鉴定,将依照现有证据进行判决。”此后,本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本案鉴定事项进行鉴定。2016年10月1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出具《不予受理函》一份致本院,载明“因客观证据资料不足,无法达到鉴定条件,因此不予受理。”三、本院裁判意见本院认为,张未玲以唐健口腔诊所对其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唐健口腔诊所赔偿损失。××症的临床治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必须经过医学专家的鉴定,并非是由个人或医疗机构的主观判断决定。而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先后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三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家鉴定机构均不受理本案鉴定委托,鉴定结论无法做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原因为“因该案案情复杂,无客观证据证明双方所述事情,我所无法进行区分,故不予受理。”广东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原因为“因各级法院委托我办组织鉴定的案例数量较多,目前已积压大量待办医疗损害鉴定案例,故我办暂不受理相关医案医疗损害鉴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原因为“因客观证据资料不足,无法达到鉴定条件,因此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无法做出,张未玲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唐健口腔诊所对其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张未玲要求唐健口腔诊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未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46元,已由原告张未玲预交,此款由原告张未玲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媛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人民陪审员  王嘉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依书 记 员  文英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4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