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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明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68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永明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永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刘永明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43025.33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债务,并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