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474号 滕建文 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文,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474号原告滕建文,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47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611100417。委托代理人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510603214。被告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小龙门乡小龙门村枫木湾。组织机构代码78536795-2。法定代表人柯兆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31200610341581。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文与被告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建文于2016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建文与被告辰溪县枫栏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需要庭外和解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滕建文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米秀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