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5748号原告黄成龙,男,汉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岗,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学飞,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文锋,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仇峻峰,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当事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为其担保借款已付本、息人民币115.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从2012年7月31日计至判决指定还款之日约24万元(以结算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案外人林连、蔡德挺两人借款1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止,月利息6%,按月支付等。黄盛龙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到期后两年。被告已于2011年9月26日收到上述借款1000000元。原告主张,经出借人多次催收,被告无力偿还,出借人要求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清偿所借款项,原告逼于无奈先后分5次汇款给林连、蔡德挺两人,偿还本息共115.5万元。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多次向被告催收代偿款未果,故而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借条、收条、林连和蔡德挺出具的说明、银行流水单及短信记录等。被告对向案外人林连、蔡德挺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主张本案借款的实际债务人李跃玲已经向原告返还了欠款,故不认可原告有代偿借款的事实。此外,被告还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支持。另查,原告提交的派出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显示:本案原告黄成龙与黄盛龙系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条、说明、银行流水单、交易明细表、短信记录、派出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案外人借款及原告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确有履行保证义务代为清偿借款及本案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及案外人林连、蔡德挺出具的说明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民事证据链,可以初步证实原告已履行担保义务,向案外人清偿被告所欠借款本息共计1155000元的事实。
被告辩称涉案借款已由实际债务人李跃玲还清,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李跃玲与原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该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其与本案诉争事实不具有必然关联性。该两者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的,应由相关当事人自行主张,被告要求追加当事人或调查取证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时效问题,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原告确曾多次向被告追索债务,可认为原告并非怠于行使权利,该行为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考虑到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而非限制、剥夺当事人的权利,故本院对被告的时效抗辩亦不予采纳。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告清偿了涉案债务本息共计1155000元,原告向被告追偿该款项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且就还款事宜进行过多次协商和沟通,故本院酌情判决被告应自原告履行完毕担保义务之日(2013年12月28日)起计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成龙偿还人民币115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15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3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
人民陪审员 曾小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格
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1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