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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职务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海军与哈尔滨中安福宇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标的错误,暂不具备迁让条件,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有迁让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审判员  姜宗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