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韦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韦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67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韦某某、冯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某某、冯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韦某某、冯某某于2016年11月20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