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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杜岩松与吕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岩松,吕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杜岩松。被执行人吕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岩松与被执行人吕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吕雷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江南明珠苑48幢805室的房屋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因处置财产需要较长时间,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