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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如权、刘德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权,刘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1075号申请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华。委托代理人陈敬龙、陆阳。被执行人张如权。被执行人刘德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如权、刘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较大金额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