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与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39号。被执行人葛霞,女,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城中支行申请执行葛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