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庆新与被执行人秦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新,秦家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高庆新,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秦家振,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6)黑108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秦家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高庆新欠款185900元。逾期被告秦家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高庆新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庆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家振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秦家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1084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秦家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庆新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