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1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良军与吕秀樟、廖兰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军,吕秀樟,廖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402号之一申请人刘良军。被执行人吕秀樟。被执行人廖兰芳。本院作出的的(2016)桂0304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秀樟名下有车牌号为桂C×××××的汽车,该车已在诉讼阶段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吕秀樟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小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