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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陵区某某中心与昝某某诈骗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陵区某某中心,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3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杨陵区某某中心。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事业单位证书编号:161040300000。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某某,杨���区某某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昝某某,男,汉族。户籍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陵区某某中心与被执行人昝某某诈骗退赔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退赔申请执行人302870.71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43元。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以上查明事实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