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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福山与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山,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966号原告黄福山,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南门桥边东溪新村。法定代表人林文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山与被告厦门市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山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福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福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福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