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徐某芳诉被告杨某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双,徐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30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双。被执行人徐某芳。原告徐某芳诉被告杨某双离婚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原告徐某芳补偿被告杨某双人民币现金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某芳于2016年10月23日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将钱款全部偿给付给杨某双,申请执行人杨某双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勇审判员 王庭汝审判员 胡家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