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徐高举、樊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徐高举,樊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民初5387号原告:刘建新。被告:徐高举。被告:樊秀珍。原告刘建新与被告徐高举、樊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新、被告徐高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3日,被告徐高举因承揽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6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为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徐高举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无力偿还。被告樊秀珍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徐高举因承揽工程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3年5月3日,被告徐高举就此15万元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6万元和9万元的借条各一张,此15万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另查明,被告樊秀珍与被告徐高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9年12月14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原件一张,被告徐高举无异议,被告樊秀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高举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徐高举主张权利。被告樊秀珍与被告徐高举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高举、樊秀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建新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徐高举、樊秀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梅人民陪审员  吴成新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