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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5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扣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扣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5142号原���: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寅,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苗扣俊。被告:汤秀凤。被告:汤秀美。被告:王国平。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被告苗扣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贞祥、周寅,被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扣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南银行诉称:2014年11月3日,原告与被告苗扣俊签订了《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定在最高限额730000元范围内发放贷款,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同日,原告与被告苗扣俊、汤秀凤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苗扣俊、汤秀凤以其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7幢甲501室房屋为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苗扣俊于2015年11月9日向原告申请发放贷款并委托原告支付给树金富。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发放了贷款500000元,到期日2016年11月8日。现该笔贷款因欠息已宣布到期,四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苗扣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0624.58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8月4日)、律师费18400元,合计529024.58元,并承担自2016年8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按月利率6.9‰计算,之后按月利率10.35‰计算);以被告苗扣俊、汤秀凤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被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苗扣俊未作答辩。被告汤秀凤辩称,目前其有两个孩子需抚养,经济条件有限,没有钱归还借款。被告汤秀美辩称,银行让其签字,但不知道签什么字。被告王国平辩称,当时江南银行的信贷员在汽车里让其在合同中这里签字、那里签字,其不清楚怎么回事。经审理查明,本案主债务、物的担保以及人的担保概况如下:2014年11月3日,江南银行与苗扣俊签订了《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约定由江南银行在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期间向苗��俊发放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30000元;江南银行于2015年11月9日向苗扣俊发放了贷款500000元,到期日2016年11月8日,期内月利率为6.9‰,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苗扣俊未按期归还本息,江南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苗扣俊立即偿还贷款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同日,苗扣俊、汤秀凤与江南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共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7幢甲501室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在730000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于当月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与江南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在73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连带共同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或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无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江南银行有权直接优先行使保证债权。嗣后,四被告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截至2016年8月4日欠付利息10624.58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经催要未成,江南银行于2016年9月12日诉至本院。庭审中,江南银行对其主张的律师费予以放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资金申请使用单、借款借据、转账凭证、贷款欠息催收通知书、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扣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苗扣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4日的利息为10624.58元,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如被告苗扣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苗扣俊、汤秀凤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7幢甲501室房产(金坛市房他证字第××号)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以730000元为限;三、被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对被告苗扣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7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46元,由原告负担92元,被告苗扣俊、汤秀凤、汤秀美、王国平共同负担445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莺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第八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